河南濮陽:加強政府采購合同資金的及時支付工作
作者:整理/王立 發布于:2019-06-05 16:51:32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網
政府采購信息報/網記者日前從濮陽市政府采購網獲悉,濮陽市財政局日前下發了《濮陽市財政局關于要求及時支付政府采購合同資金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各市直各預算單位、各縣(區)財政局著力加強政府采購合同資金的及時支付工作;嚴格管理政府采購補充合同;壓實采購主體責任,保障資金支付。
《通知》強調,各采購單位必須按照與中標供應商所簽訂的政府采購合同中約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及時足額支付政府采購資金,不得無故拖延付款時間,更不得為難刁難中標供應商。
《通知》還指出,中小微企業獲得政府采購項目中標資格的,采購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退還投標保證金,及時辦理資金支付手續,資金首付比例原則上不低于政府采購合同總金額的60%。
以下為《通知》全文——
濮陽市財政局關于要求及時支付政府采購合同資金有關工作的通知
濮財購〔2019〕5號
市直各預算單位、各縣(區)財政局:
為進一步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規范政府采購合同資金支付管理和履約行為,更好維護中標供應商合法權益,依據《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律規章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著力加強政府采購合同資金的及時支付工作
(一)嚴格執行政府采購合同。各采購單位必須按照與中標供應商所簽訂的政府采購合同中約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及時足額支付政府采購資金,不得無故拖延付款時間,更不得為難刁難中標供應商。
對于在合同履約過程中出現的糾紛問題,采購單位要本著“以誠相待、互相諒解,勇于擔責”的原則,在客觀調查和實事求是的基礎上,采用協商調解的方式妥善解決。
(二)提高中小微企業政府采購合同首付款比例。中小微企業獲得政府采購項目中標資格的,采購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退還投標保證金,及時辦理資金支付手續,資金首付比例原則上不低于政府采購合同總金額的60%。
(三)認真開展履約驗收工作。中標供應商履約完畢提出驗收申請后,采購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或采購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開展驗收工作。合同履約驗收工作應成立驗收工作組專門負責,擬定驗收方案,直接參與該項目政府采購活動主要負責人不得作為驗收工作的組長。驗收合格后,采購單位要完整、真實地編寫政府采購合同驗收報告,驗收人員應當簽字并加蓋采購單位公章,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嚴格管理政府采購補充合同
按照《政府采購法》第49條規定,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預算單位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條款的前提下,如果采購項目仍有剩余資金,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補充采購合同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金額的10%。超過原合同金額的10%的,應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三、壓實采購主體責任,保障資金支付
(一)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明確政府采購各環節的責任人和具體職責,加強對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的組織管理和協調銜接;強化政府采購預算編制、計劃申報、需求編報、履約驗收、資金支付、績效評價等各環節管理,切實加快項目執行和資金支付進度,提高政府采購工作質量和效率。
(二)確保政府采購合同的合法合規。采購單位在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時不得向中標供應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得索要回扣、贈品和禮品,更不得與中標供應商私下訂立背離合同執行內容的其他協議。
(三)加強監督檢查,落實主體責任。市財政局將不定期對政府采購合同資金支付情況進行抽查和專項監督檢查,將能否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資金作為工作重點,對于發現的問題,將啟動行政處罰程序,對項目剩余采購資金暫停辦理結轉手續,符合收回條件的堅決予以收回。
2019年6月3日
版權聲明:
本網發布內容凡注明來源為政府采購信息網/政府采購信息報的,表明“政府采購信息網/政府采購信息報”擁有其版權或已獲得授權,內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如需轉載請注明來源于政府采購信息網/政府采購信息報,標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其他來源稿件,本網已標明出處及作者,轉載僅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相關權益人及時與我們聯系。
網友評論